常见罪名的量刑——抢劫罪(江苏地区)
l 、抢劫一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2 、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3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 ,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 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 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三个月刑期;
(4) 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 犯罪数额每增加 200 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增加 1000 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6) 每增加本罪名第二条情节之一的,可增加二年刑期。
4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 10 %— 20 %;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则增力口基准刑的 10 %以下:
(1) 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抢劫的;
(2) 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的;
(3) 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5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 20 %;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则减少基准刑的 10 %以下:
(1) 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 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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