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的量刑——非法拘禁罪(江苏地区)
1 、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的,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2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力口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 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 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 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 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
(1)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
6 、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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