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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律师说法:常见罪名的量刑——故意伤害罪(江苏地区) 2012/8/29 16:34:09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江苏地区) 1 、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3)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可能适用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确定量刑起点后,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增加被害人轻微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 (2) 增加被害人轻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3) 增加被害人重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一年至二年;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 10 %以下: (1) 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2) 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 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 (4) 事先有预谋的; (5) 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4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减少基准刑的 10 %以下: (1)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 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5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 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2) 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3) 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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