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类,1. 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2. 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在实践中,股权并购通常有以下四种操作模式:
(1) 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模式;
(2) 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认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模式;
(3) 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模式;
(4) 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认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模式。
上述四种股权并购的操作模式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所认可的,该并购规定在允许现金作为唯一支付手段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规定,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企业的跨国并购。该规定是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于2006年9月8日正式施行。该规定一方面对外资企业境内并购的范围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约束,强化了审批环节和反垄断审查;另一方面也对外资并购的操作环节,特别是对SPV(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跨境换股等技术细节,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使得大部分的并购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