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导致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制处于瘫痪状态。公司僵局给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应当给予法律救济。 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有自力救济和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方式包括解散公司和章程预先约定、管理人接管公司、任命临时董事、强制收购股权等非解散公司的替代性救济方式。解散公司将终了存续公司的法人人格,不利于维护各方的利益,应当严格限制适用。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等国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各国在对公司僵局给予救济时,倾向于采取替代性救济方式,而对解散公司态度非常谨慎。 2005年10月修订的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公司立法首次关注公司僵局问题,但它仅仅规定了公司僵局情况下的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对替代性救济措施缺乏明确规定,应当继续完善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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