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2日晚上7时许,家住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某公寓的被告人王某的女儿在家中产下一男婴,被告人王某见其女儿未婚生子非常气愤,顿生弄死婴儿的念头。随即,被告人王某从卫生间内拿出一只热水瓶,将热水瓶中的半瓶热水倒在生在一红色塑料盆内的婴儿身上。随后被告人王某又将该婴儿扔向墙壁,致婴儿头部撞墙后落地。接着,被告人王某又用衣服包裹婴儿,再次将婴儿扔向墙壁。经女儿劝阻后,被告人王某停手。女儿的男友接到通知后,将婴儿送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救治,后被告人王某与赶来的亲戚又将婴儿送往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经医院确诊,该婴儿全身20%以上深二度烫伤,随时有死亡的可能。得知这一情况后,被告人王某表示放弃救治,该婴儿于2011年4月13日凌晨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该婴儿系烫伤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未婚生子虽然有违道德,但幼小的生命是无辜的,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