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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律师提醒”:什么是著作权的邻接权 2011/11/12 15:01:11 邻接权,又称传播者权。它不是著作权,而是与著作权相邻或相接的权利,是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享有的权利。作品被创作出来之后,需要在公众中传播,而那些传播作品的人如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劳动也具有创造性,需要相当的业务水平和投资,但他们的劳动不产生作品,而是在他人创作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传播作品的创造性活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邻接权与著作权紧密相联,但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邻接权主要有如下内容: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在得到著作权人授权之后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出版者是广义的概念,除图书出版社外,还有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等出版单位。出版者权是一种派生的权利,著作权人将自己享有的出版权授权出版者后,出版者才会因自己在书的编辑、印刷过程中的创造性劳动而享有出版者权。出版者权的主要内容有:①署名权。这是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中的人身权利。出版者有权在自己的出版物上署自己的名称。如本书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该社有权就此署名,这与作者的署名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署名。②版式权。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形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未经其许可,其他出版社不得使用该图书的版式形式和装帧形式。版式形式指印刷字体、横排竖排、开本大小等内容。装帧设计是指出版物的外观设计,即书封面的加工设计,是平装、精装还是线装等。书籍等的封面设计人对自己设计的书籍封面享有著作权,大多采取“一次卖绝”的方法,将权利转让出版者。出版者对其版本形式享有的邻接权,保护期间为五十年,期间自首次出版之日起计算,至出版后的第五十年的 12月 31日。要注意的是,图书出版合同的有效期届满之后,该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回归作者后,图书出版者对丧失了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仍然享有邻接权,未经其许可,其他出版社不能使用该图书的版式设计和装帧形式。③再版权。出版者对其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作品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后,应当在版权页上做好图书版本记录。图书版本记录一般包括:书名(或图片名)、著作者的姓名(或笔名、单位名称等)、出版者、印刷者和发行者的名称、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数、统一书号、定价。 (2)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在明表演者身份的仅利,即使在许多人参与的大型表演中,有时因为时间、篇幅的限制,仅仅标出主要演员的姓名,那些不标明姓名的群众演员,也同样享有这一身份权利。②保护表演形象不被歪曲的权利。③获得报酬权。表演者因其表演作品,许可直播、录音、录像或摄影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④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对其表演摄影的权利。⑤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权利。⑥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表演录音、录像的权利。⑦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表演录音、录像的权利。这七项权利中,前二项为人身权利,后五项则为财产权利。第七项权利的保护期为 50年,从录制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出版之日起计算,至第 50年的 12月 31日。 (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包括音像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他们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所载的作品的著作权属著作权人所有。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的,无论发表与否,都须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按规定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都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是录制他人表演的,还须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主要有:①署名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有在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上署名的权利。②许可复制、发行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③许可播放权。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有许可电台、电视台播放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的 12月 31日。 (4)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录像制品享有邻接权。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将录像分为录像作品和录像制品。电视台制作的大量节目是录像作品,电视台为此享有的是著作权,少量的才是录像制品,电视台为此享有邻接权。广播电台制作的广播节目,则大量的为录音制品,广播电台为此享有邻接权。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邻接权也是一种派生的权利。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则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主要有:①署名权。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署名的权利。②播放权。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自己播放的权利。③许可播放权。电台、电视台有权许可或者禁止其他电视台、广播电台转播其制作的电视节目、广播节目,并因使用而获取报酬。其他电台、电视台转播上述节目,还应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向他们支付报酬。④许可、复制发行权。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有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成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发行的权利。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制品、录音制品,应取得电台、电视台的许可,并向他们支付报酬。 当然,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影视作品,应当取得影视作品的制片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像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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