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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律师提醒”:不打官司能解决著作权纠纷吗 2011/11/12 15:01:27 著作权纠纷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著作权人在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与侵权人之间的争议。二是著作权合同订立之后,一方或双方不履行、不全面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前者是侵权纠纷,后者为违约纠纷,都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当事人用积极的态度正确、及时地处理好这些纠纷,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稳定社会关系,繁荣创作,促进传播,维护著作权法律的尊严与神圣,都有重要意义。依有关法律的规定,不用诉讼也可能解决矛盾。解决著作权纠纷的非诉讼方式有以下几种: (1)协商。协商是指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诚意协商、自行解决的一种形式。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并不是当事人无原则的妥协、迁就,而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据合法、平等的原则解决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违反法律,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著作权纠纷是民事纠纷,法律允许著作权人自愿地放弃自己的某些权益,而著作权观念在许多人心中又十分谈薄,一些纠纷发生后,当侵权人或违约人了解法律的规定之后,会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内疚,愿意用承担一定责任的方法解决好纠纷。而我国一些知识分子,也不愿意因为一些并不严重的著作权纠纷就对簿公堂。鉴于此,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一些性质不太恶劣、后果并不十分严重的著作权纠纷,不失为一个好办 法。 (2)调解。这是诉讼外进行的,由第三方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著作权纠纷当事人的所在单位或双方信任的公民、团体等主持的,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我国《著作权法》也明确规定,著作权的侵权纠纷、合同纠纷都可以调解。因为这种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带有任何国家权力的色彩。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著作权人方面采取谅解、谦让的态度;侵权或违约方面,主动认识自己的违法之处,积极、诚恳地处理矛盾,许多著作权纠纷是可以解决的。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也较容易自觉履行。但这种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又翻悔不肯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调解也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这是著作权仲裁机关根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申请,以第三者身份对著作权合同纠纷依法作出裁决,解决著作权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申请仲裁必须事先在著作权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先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但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即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当事人一方不赎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发现仲裁裁决违法时,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几种方法,有其独有的特点。协商、调解或者仲裁,都是当事人自愿采用的方法,达成的协议,或仲裁的结果,比较容易被执行,整个处理纠纷的过程也比较平和,能够在不伤感情的情况下,彼此认识自己的错误,谅解对方的过错,达成处理矛盾的协议。但因上述方法的强制性不够,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不愿执行的时候,协商、调解就成了无用的劳动。在当事人缺少解决矛盾的诚意,不愿调解,或者调解后并不能被自觉师的情况下,还是要通过打官司,即诉讼的方法来解决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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