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技术合同官司的特点所决定,打技术合同官司除了在程序上与经济合同官司有一致之外,在确认合同效力、变更或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方面均有所区别。对此,在提出诉讼请求、收集证据、引用法律及庭审辩论时,均应予以重视。
(2)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不同。下列技术合同无效: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④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其中②、③两项是技术合同特有的。无效技术合同的财产后果也与经济合同返还、赔偿、追偿的处理方法不同,具体做法是:对技术合同无效,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无效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侵害他人技术权益被宣布无效的,侵权人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3)变更解除合同条件不同。除了与经济合同一样,可由双方协议变更解除合同,在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时,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一方可变更,解除合同外,技术合同还可因下列原因予以变更解除: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因技术障碍使技术开发工作失败或部分失败,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已解体或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合同变更、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4)违约责任不同。要求按约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是承担违反技术合同责任的基本方式。赔偿的方法一般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具体有两种:一是违约金,二是约定损失赔偿计算办法,即二者适用其一。这与经济合同违约金与赔偿金可同时适用或违约金有惩罚性质完全不同。有时技术合同与经济合同较难区分,特别是与含有技术内容的经济合同更难区分,所以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可按有关规定到各级政府科委及其委托机构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凭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不仅可依法享有信贷、税收优惠和其他奖励,还可在纠纷发生后按《技术合同法》处理。若一个合同被认定为部分经济合同和部分技术合同时,其合同争议应分别按《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