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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事务  
“盐城律师说法”: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与其受理范围
2011/11/12 15:03:18

        我国现有的涉外裁仲机构分为二类: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二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两个仲裁委员会都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是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其总部都设在北京。两个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有明确分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隶属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其前身是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 1956年,1980年改称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改用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仲裁员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从熟悉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贡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在北京、上海和深圳设有分会。该委员会受理国际贸易方面的一切争议,包括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以及中国当事人之间具有涉外因素的下列争议纠纷:(1)有关经济合作方面:如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合作生产、技术转让、金融信贷、财产租赁、融资、租赁等产生的争议纠纷,(2)在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方面:如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以及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料定货和补偿贸易等产生的争议纠纷。(3)其他国际经济贸易方面:如委托、代理、存储、保管等产生的争议纠纷。于 1959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该委员会仲裁员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海事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以及中国当事人之间具有涉外因素的下列争议纠纷:(1)关于海上般舶之间以及海上船舶与河上船舶之间发生的救助费用纠纷。(2)关于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损坏港口设施所发生的纠纷。(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提单或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所发生的纠纷。(4)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纠纷。(5)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纠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涉外仲裁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分别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按一般常规,双方当事人选择哪个仲裁机构,就同时承认适用其规则。我国的上述两个仲裁机构均适用各自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机构也可以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我国仲裁机构以我国仲裁规则和我国法律为准,并适当参照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和习惯,独立自主,公平合理地对涉外争议纠纷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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