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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律师说法”:什么是仲裁保全,如何申请仲裁保全 2011/11/12 15:03:44
仲裁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纠纷后在作出裁决前,为了保证将来的裁决能够顺利实现,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双方争执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也是诉讼中的一种程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是一种民间性质的组织机构,具有涉外仲裁权,而不具有司法强制执行权,无权采用财产保全的强制性措施。在仲裁实践中,通常又采用这种措施,以保障仲裁的顺利进行和将来裁决的执行。因此,法律规定允许仲裁纠纷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纠纷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给涉外仲裁机构,再由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书提交给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按照诉讼程序的财产保全进行。 仲裁保全和诉讼保全一样,都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双方争执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但它们之间有着不同的区别。仲裁保全是一种非诉讼性的保护措施,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再由仲裁机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并实施;诉讼保全是一种诉讼中的保护措施,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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