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如涉及到财产执行内容的,义务人应自动履行其义务,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涉外诉讼中往往涉及到义务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人民法院就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原因是一国的判决、裁定没有域外的法律效力。为使本国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在国外得以实现,各国依照国际惯例大都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唯一办法是通过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这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有两种途径:一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有我国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书已经确定的证明。上述文件均须附有外文译本。
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该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事实上的互惠关系。
(2)须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提交书面请求书。
(3)附有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法律文书中没有明确指出已经确定,还应附有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其已确定的文件。
(4)证明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的送这回证或其他文件,如是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供证明已经合法传唤的传票副本。
(5)上述各种文书均须附有外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