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盐城律师事务所--徐荣楼(律师) |
电 话:0515-89800148 |
手 机:158 5113 3288 |
Q Q :495199952 |
邮 箱:xulvshi1108@163.com |
地 址: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国际
东厦A座505室 |
车 次:2路; 26路; 206路; brt2号线到市政中心下向南走 |
 |
|
 |
|
|
|
“盐城律师说法”:经济合同官司有何特点 2011/11/12 15:07:29 经济合同官司,是指当事人将经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活动。由于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工具,经济合同纠纷也是大量存在的,因此经济合同官司是目前经济官司中的主要部分。经济合同官司在争议的对象、范围、诉讼的当事人等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 (1)经济合同官司具有经济性特点。经济合同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户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即通过合同实现自身和社会的物质利益,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都是经济性的。虽然合同的标的有的是物,有的是行为,但都以一定的财产形式表现。争议的焦点与财产有关,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也以财产为主。 (2)经济合同官司具有范围广泛性特点。经济合同中没有一方当事人是为个人生活消费而订立合同、合同关系都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几乎涉及各个行业,涉及产品购销、工程建设、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能源供用、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等各种流通方式。经济合同官司专业性强,有时案情较复杂。尽管范围广泛,但也要注意将经济合同纠纷与一般消费合同纠纷,与技术合同、涉外经济合同、企业承包或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纠纷加以区别。 (3)经济合同官司具有当事人特定的特点。一方面,当事人必须具备生产经营能力,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法人内部单位、一般个人消费者,就不是经济合同及经济合同官司的当事人;另一方面,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致,因为经济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每一方当事人在取得权利的同时都要偿付相应的代价,经济合同关系中没有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所以经济合同官司中当事人不可只强调其权利而忽视其义务。 (4)经济合同官司具有当事人意志优先的特点。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各方即具有约束力,法院即依据约定判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法院的审理、判决范围不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对意思表示不真实和代理人越权代理的行为,只有当事人提出了合同效力异议,法院才进行审查,并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或是否予以撤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