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某中心小学的会计挪用学校的购书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却血本无归。东窗事发后,会计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无经济能力退赔挪用的公款。书店因收不到书款而将学校告上法庭,学校却称书款早已交给会计转交书店。这8万余元书款到底应由谁偿付?书店与学校对簿公堂。日前,四川省崇州市法院对这起购销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学校承担付款责任。
书店:给付拖欠书款
崇州市某中心小学从1993年至2002年,与当地一家书店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教材、图书购销业务关系,学校指派其会计程大划负责在书店的购书业务。程大划代表学校在书店购书后,由书店出具购书发票,交程大划在学校报销后付款给书店。付款方式一直是本学期付上学期的书款,以滚动付款的方式结算书款。截至去年底,学校尚欠书款8万余元。今年学校开始征订教材、图书时,书店要求学校给付尚欠的8万余元书款,学校却称经办人程大划将书店的发票拿回学校报账后,书款早已通过程付给了书店。今年7月,书店因讨要书款无果,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学校给付书款8万余元。
学校:购书款已支付
身为学校教师兼会计的程大划,从1993年起就具体经办学校在书店的购书事宜。但程在经办购书业务中,却将书店出具的发票拿回学校报账后截留书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程大划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今年1月,程大划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书店告上法庭的学校感到很冤枉,学校辩称,与书店建立长期的书籍购销业务关系是事实,但学校早已将所欠书款8万余元支付给书店委托的书款代收人程大划,并未拖欠原告书款,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学校再给付书款的诉讼请求。
法庭:学校承担付款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书店与学校之间建立的购书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所辩称程大划是受原告委托代其收书款,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委托关系的存在,而书店提供的证据却充分证明经办人程大划系学校的教师兼会计,从其购书到报账再到付款的运作方式和交易习惯来看,均是代表学校的职务行为。因此,学校教师兼会计程大划截留书款予以挪用造成原告书款未收到的责任应由被告学校承担。据此,法庭依法判令学校给付书店书款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