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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小常识  
“盐城律师说法”: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011/11/12 15:10:54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三、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 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 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 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五、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六、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合同。

七、高利贷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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